专业号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镇江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各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和林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和林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 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 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依法核实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要工程。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十)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组织 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和山体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的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 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四)推动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各市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各市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地。管理全市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动林业产业发展。

(十七)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贯彻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 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推进"多规合一",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 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文稿、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等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法规监督处。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法治宣传教育;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查处重大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指导监督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

(三)行政审批处。负责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测绘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限时办结。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处)。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 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五)国土空间规划处。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六)详细规划管理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处)。负责规划技术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的编制、公示、审查和报批;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负责对道(铁)路、桥梁、给排水、燃气、电信、供电等设施及地下(上)管线、消防、地下空间利用、防震减灾、公共交通、停车场、环卫等市政设施提出规划条件。

(八)村镇发展处。拟订全市村镇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拟订地方性的村镇规划技术标准;指导各市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负责市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各市村镇规划实施;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工作。

(九)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耕地、林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市开展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承担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拟订和交易平台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落实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等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国土空间利用情况;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综合分析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十一)建筑规划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的验线工作;牵头组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规划监管和规划核实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 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林业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三)地质和矿产资源管理处。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重要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有关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承担并指导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拟定矿产资源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等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山体资源和古生物化石。

(十四)林业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地、自然保护地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承担森林防火、林业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国土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处。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建立本地区测绘基准体系;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要项目;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市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 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六)科技和信息化处(城建档案管理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管理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要问题调查研究;拟订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重大科技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管理城建档案。

(十七)财务处(审计处)。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专项收入征管及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拟订有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规定;负责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机关预决算、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基本建设及重要专项投资、重要装备;按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八)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另设工会、团委。

林业草原大数据建设平台
京ICP备09013815号
基于E-file技术构建